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羅相婷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