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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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告 李美鶯
李翠萍 吳莊素貞 黃信智 曲淑美 楊秀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瀞心 律師被告 葉枝梅
蔡幸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 許文和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複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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