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87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1,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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