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76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再依職權調取上述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10240+250=104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95年度聲字第143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第一審登報費│新台幣250元。││├──────┼─────────┼──────┤│合計│新台幣10,49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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