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 張雅惠
丙○○張雅惠右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原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上級法院(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抗字第五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乙○○、庚○○、戊○○、己○○、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五二二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在案,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三萬一千三百五十三元,之後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具狀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茲因聲請人已提起上訴,系爭訴訟事件即繫屬於第二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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