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