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盈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