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四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FO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五千零十元(因和解已退還二分之一)。
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五百八十五元。
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七十元。
合計新台幣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五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計為新台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