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一誠 指定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一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一誠因涉犯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就其所犯已判處無期徒刑,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01年7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1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爰自101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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