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南山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秋香 右原告與被告巨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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