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9日回溯96小時│94年12月2日至94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2號│度毒偵字第9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2號│95年度訴字第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21│95.06.21│├─┼─────┼────────────┼────────────┤│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2號│95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確定日期│95.07.10│95.07.10│├─┴─────┼────────────┼────────────┤│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所犯法條│1項│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以│有期徒刑貳月,以銀元叁佰││減刑後宣告之刑│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053號│年度執字第20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