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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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並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94年11月2日至94│94年10月上旬至94│94年12月9日│95年8月11日│││年11月22日│年12月9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偵查機關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毒偵│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字第2748號│字第2748號│601號│1338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46號│95年度易字第46號│95年度訴字第352號│95年度訴字第846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16│95.03.16│95.08.18│95.11.13│├─┼─────┼────────┼────────┼─────────┼─────────┤│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易字第46號│95年度易字第46號│95年度訴字第352號│95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確定日期│95.06.08│95.06.08│95.10.18│95.12.18│├─┴─────┼────────┼────────┼─────────┼─────────┤│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所犯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易科罰金,以銀元│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銀元叁佰│科罰金,以新台幣壹││減刑後宣告之刑│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以銀元叁佰元即│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仟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算壹日│││││壹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原執行指揮書│檢察署95年度執字│檢察署95年度執字│察署95年度執字第29│察署96度執字第142│││第1729號│第1729號│6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