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丁○○
            、5、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