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丁○○
、5、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