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甲○○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644,123元(本訴427,346元、反訴
1,216,777元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62元(本訴6945元+反訴19617元=26562元)未據上訴人甲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