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02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添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地址,
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應檢附繕本1件),並提出被告最新有
記事戶籍謄本,及完整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到院,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次按當事
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且原告雖主張合意由本院管轄,卻未提出附有
合意管轄條款之完整契約書影本到院,即有未洽,爰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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