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0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謝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九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0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謝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九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