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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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重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重宜(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律
安(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按連續發生之不當得利有定期給付之性質,且其迄期不
能確定,則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請求自102年6月26
日起至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號12樓及所屬編號79號停車位,應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萬5,166元部分不服,因第
一審於103年9月30日判決,距被上訴人請求之起日即102年6月26
日已1年3月又5日,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
易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合計請求之期間為3年3
月又5日,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萬4,002元【計算
式:1萬5,166元/月×(39+5/30)月=59萬4,002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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