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林瑞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6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90號實施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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