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金翠
住○○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貳點陸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金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及粉紅色粉末1包,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7日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5、326、327、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1年5月6日0時許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及粉紅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6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卷第171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