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林碧桃盧哲雄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盧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盧哲雄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而聲請人於112年1月30日與盧哲雄之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盧哲雄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又聲請人於112年1月30日與盧哲雄之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E2184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E2185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E2186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0909股票163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2088股票16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1256股票174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1635股票176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27107股票197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0615股票1397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27036-7股票1218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26269-8股票191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02234-0股票1140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275578-6股票196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344960-0股票173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08246-6股票1174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480788-9股票12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