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洪于智法官孫曉青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陸萬零叁佰叁拾壹│AB一六六一七四││││限公司甲○○│││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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