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本院台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北小字第一八八五號第一審小額訴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定有明文。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車禍係因被上訴人未保持安全之行車間隔所致,不應將所有責任歸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行車速度緩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另被上訴人所為之請求不應包含板金及烤漆之費用,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云云。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八千九百元,未逾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未逾十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者,其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合先敘明。查本件上訴人前述提起上訴之理由,雖指稱被上訴人之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惟上訴人前開指稱,並無證據可資證明,且明顯與原判決所依由客觀第三者依職權所做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交通事故調查表所載內容不符,其上開指稱即顯無理由,且難以上訴人無法舉證之指稱,即遽認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至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包含板金及烤漆費用云云,惟查: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被上訴人依修車廠所提之供價單(包含板金及烤漆)做為修復費用之估定標準,亦無何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從而,原判決依其認定上訴人涉有過失之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則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即無何違法之處,乃上訴人仍執意提起本件上訴,復無法舉證說明原審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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