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78號附民原告 蘇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湛勇誌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