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5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吳維佳 被告 洪銘陽 被告 李秋香 被告ENDAHWATI(中文姓名: 洪音答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