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8號

原告 林楊美珠

輔助人兼 林珣瑛

訴訟代理人

林靜媛

被告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顓靖

被告 邱俊斯

黃印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2號債務人異議訴訟事件(下稱第392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187、188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本院第392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第392號事件已終結確定,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29頁)外,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第392號事件卷明確,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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