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鈞志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77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4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楊嘉惠通譯林廷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鈞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林鈞志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任職於址設新竹縣○○市○○路○○號7樓之5之富鴻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鴻達公司)之業務經理(嗣於104年5月12日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負責該公司業務推展、客戶聯繫及訂單交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先以其不知情之配偶 彭元貞 名義,成立辰佑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鎮區○○路○○巷○○號4樓,下稱辰佑公司),經營與富鴻達公司相同產品之銷售。嗣於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8所示之時間,以辰佑公司之名義低價向如附表所示客戶(均原為富鴻達公司之客戶)取得訂單後,復以其身為富鴻達公司業務經理之權責,指示不知情之富鴻達公司員工利用富鴻達公司之原物料加工成成品後出貨予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客戶,使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客戶誤為辰佑公司依約出貨,而將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金額依林鈞志之指示交付予辰佑公司,林鈞志以此方式侵占富鴻達公司原物料及成品,價值共計達新臺幣(下同)71萬5,540元(起訴書誤載為71萬6,040元,應予更正,另侵占款項已賠償予富鴻達公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日期│發票號碼│金額│├──┼────┼───────┼─────┼─────┤│1│東寬科技│102年1月4日│KN00000000│2,400│├──┼────┼───────┼─────┼─────┤│2│東寬科技│102年1月4日│KN00000000│4,800│├──┼────┼───────┼─────┼─────┤│3│聯積國際│102年5月15日│MJ00000000│60,000│├──┼────┼───────┼─────┼─────┤│4│聯積國際│102年8月20日│NG00000000│72,000│├──┼────┼───────┼─────┼─────┤│5│ 旭耀 科技│102年8月19日│NG00000000│5,980│├──┼────┼───────┼─────┼─────┤│6│聯積國際│102年9月26日│PE00000000│142,500│├──┼────┼───────┼─────┼─────┤│7│旭耀科技│102年11月1日│QC00000000│25,200│├──┼────┼───────┼─────┼─────┤│8│聯積國際│102年12月6日│QC00000000│39,900│├──┼────┼───────┼─────┼─────┤│9│聯積國際│102年12月19日│QC00000000│11,400││││(起訴書誤載為││││││9日,應予更正││││││)│││├──┼────┼───────┼─────┼─────┤│10│旭耀科技│102年12月19日│QC00000000│25,200│├──┼────┼───────┼─────┼─────┤│11│聯積國際│103年1月15日│ZA00000000│83,600│├──┼────┼───────┼─────┼─────┤│12│旭耀科技│103年3月6日│ZV00000000│24,360│├──┼────┼───────┼─────┼─────┤│13│聯積國際│103年3月11日│ZV00000000│66,500│├──┼────┼───────┼─────┼─────┤│14│聯積國際│103年4月22日│ZV00000000│47,500││││││(起訴書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15│聯積國際│103年5月19日│AQ00000000│47,500│├──┼────┼───────┼─────┼─────┤│16│旭耀科技│103年7月11日│BK00000000│25,200│├──┼────┼───────┼─────┼─────┤│17│旭耀科技│103年10月2日│CE00000000│25,200│├──┼────┼───────┼─────┼─────┤│18│旭耀科技│104年3月20日│PG00000000│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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