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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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 邱湙勛 相對人聯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蘊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7月19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之金錢給付內容,請求就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為金錢給付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7月19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6月份薪資3萬2000元及退休金89萬6000元共計92萬8000元,6月薪薪資於7月26日,退休金分兩期給付於8月5日、8月31日(每期44萬8千元),匯入勞方冬山郵局原領薪資帳戶內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不另立據」之調解成立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又觀之聲請人提出其所開立冬山郵局上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可知,相對人迄未履行前開調解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金錢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92萬8千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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