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總督府建設有限公司、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總督府建設有限公司、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釋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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