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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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3樓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莊惠祺 律師 張瓊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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