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⒉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聲請
人配偶 鄭美觀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全體受扶養人 柯幸原柯周金波柯筑鈞柯竣捷 及配偶鄭美
觀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⒎聲請人向弟弟借款一百萬元之匯款資料或存摺轉帳證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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