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0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0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於本院辯論期日到庭,據其上訴理由狀及本院準備程序僅稱:伊係自首,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審業已審酌其犯罪之手段、犯後自首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及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核無失衡偏重情形,被告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提起上訴空言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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