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原名 張信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怡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六時許,駕駛車牌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劉安東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行經花蓮縣壽豐鄉鹽寮村山嶺七十四之三號福德廟前,見四下無人,認有機可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劉安東先進入廟內察看地形及欲竊取之物品後,以彼等輪流在廟外把風之方式,由丁○與劉安東以接力輪流方式,持張信虎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兇器油壓破壞剪、千斤頂等工具,著手破壞功德箱鐵架及外觀(即保險箱,嵌於牆壁內,毀損器物部分,未據告訴)長達數十分鐘,欲竊取置放功德箱內之現金,惟在功德箱尚未開啟之際,即為該廟管理人員乙○○、甲○○聽聞警鈴聲趕至現場而未遂。丁○與劉安東見事跡敗露即將破壞剪、千斤頂遺留現場,由丁○駕車搭載劉安東逃逸,但遭甲○○駕車在路口阻擋,丁○見狀即倒車往另一方向逃逸,惟仍遭甲○○駕車阻擋,劉安東見狀遂自行下車逃逸,詎丁○為脫免逮捕,竟不顧甲○○之安全,前後三次接續以駕車加速衝撞之方式,對甲○○當場施以強暴,甲○○見狀為避免遭該車撞傷,急忙朝路旁躲避,始倖免於難。嗣丁○發覺甲○○停放之車輛後有缺口,欲倒車繞行由該缺口逃脫,適為在廟內打完電話報警之乙○○發覺,加以阻擋,詎丁○仍不顧乙○○之安全,基於接續之犯意,以駕車衝撞之方式,亦對乙○○當場施以強暴,乙○○見狀為避免遭該車撞傷,急忙朝路旁躲避,始為丁○逃逸。嗣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八時許,在花蓮縣○○鄉○○村○○○路與台十一線四公里五百尺交岔路口處為警查獲,循線至案發現場起出丁○所有已供竊盜用之油壓破壞剪一支、千斤頂一個。
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有與劉安東共同竊盜,惟矢口否認有準強
盜犯行,辯稱:伊當時並未駕車衝撞乙○○、甲○○等人,而係駕車自路旁繞道逃跑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原審共同被告劉安東供承不諱,核與證人丙○○證述情節相符,而被害人乙○○、甲○○亦均證稱:被告為脫免逮捕,開車欲撞渠等二人,倖迅予閃避,始未遭撞及等語(見警卷第三十頁、原審卷第六二頁)。此外,並有扣案之油壓破壞剪一支、千斤頂一個等物佐證,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強暴犯行,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核被告丁○所為,係犯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被告丁○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
施,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但其竊盜行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之對象雖有二人,然先前之竊盜行為祇有一個,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原審因依上開法條,再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與犯罪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另敍明扣案之油壓破壞剪一支、千斤頂一個為被告所有乃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被告之上訴,仍否認有準強盜之犯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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