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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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