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楊永建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零柒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貳拾貳萬壹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被告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