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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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七號
原告乙○○○○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義盛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一案,業因時效完成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九十二年訴緝字第五二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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