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3號聲請人 高月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