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