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廖家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係依據房屋借款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行使加速條款,惟第三項條款載明「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收回部份件款、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人仍須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繳款之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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