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葉佳頵 被告 紀舜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