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彥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荷蘭商業銀行、澳商澳盛銀行與聲請人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法人合併之相關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帳務明細資料(須可看出本金及利息起算日)及約定年息之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