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中簡上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中簡上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二О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家庭係單親家庭,父親本已得肝硬化,現又患食道靜脈曲張出血,長期臥病,無人照顧,被告為人子,此時未能在旁侍奉,實為不孝。而被告亦是弱智者,精神異常,實對事非難以常態判斷,因而常惹小事端,被告此時仍於恍惚茫然中,為何遭收押,何處作錯?被告並非故意做錯事,請審判長查明,容諒一時無心之失,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提出戶口名簿、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診斷證明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復因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被告有反覆實施用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復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本院以被告涉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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