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加四點七二碼(每碼百分之○點二五),即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採機動利率),被告應自借款日起,共分一百二十期,前二十四期按期付息,自第二十五期起,平均攤還本息,而於每月十七日依約清償,被告如逾期清償,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借款後僅攤還本息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利息攤還至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當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五),此後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各一件(均為影本)、放款主檔明細查詢單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因遭他人倒帳,利息支出壓力沈重,近年來利率下降,乃要求原告降息,惟原告答覆要清償三十萬元才同意降息,後來被告實在無力負擔,故未依約攤還本息。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嗣自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主檔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被告之前開陳述相符,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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