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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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0號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APPCLASS(HK)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2萬0,580元(計算式:美金8萬3,16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4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1=新臺幣252萬0,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