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告 王怡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廖昰軒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被告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000元(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備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2萬5,000元、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元,合計為442萬5,000元,先、備位聲明依價額高之備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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