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26號自訴人 莊榮兆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 許革 非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革非 被訴犯誣告罪(誣告自訴人竊盜)部分,自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緣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自訴人於陪同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公司)執行損害賠償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因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含月份生產計劃表、工號管控單、空白訂購單等文件),竟遭被告許革非誣告竊盜。而認被告涉犯刑法169條誣告罪之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刑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證明,自訴人以原告身分提起自訴,就所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之指訴及其提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等文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一)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第60期第78、83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3328號判決參照)。
(二)查,自訴人自訴被告許革非對自訴人上開竊盜罪之告訴係涉犯誣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僅有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
101年度偵字第1802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其他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均與自訴人另自訴關於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關,則扣除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外,其餘自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均與此部分所涉誣告犯行無關,即自訴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資料,均顯不能證明被告許革非有何上開誣告犯行。
(三)又觀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可知檢察官就自訴人有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行為乙節,係認定為屬實,僅因自訴人主觀上之犯意究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抑或為提出訴訟所為之手段,尚屬有疑,且自訴人後確有提出所蒐集之資料為他案訴訟用,因而認自訴人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可知自訴人確有上開不告而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則被告許革非上開告訴自訴人竊盜之內容即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上開所告亦非全然無因,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許革非上開告訴行為,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四)又自訴人既確有上開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許革非有故意虛構事實之情形,更遑論證明被告許革非有誣告之主觀犯意,且自訴人此部分所提之證據僅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而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實不能就被告許革非主觀上有何誣告犯意為何證明,是被告許革非是否有主觀上誣告之犯意,亦顯屬不能證明。
四、縱上所析,被告許革非所告訴自訴人上開竊盜案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實無法以此即證被告許革非有何誣告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誣告犯行,被告犯罪嫌疑顯有未足,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本件此部分之自訴。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附表:
┌──┬─────────────────────┐│編號│自訴人提出證據名稱(參考自訴狀記載之名稱)│├──┼─────────────────────┤│一│許革非召集民安公司股東會文件│├──┼─────────────────────┤│二│自訴人簽署關廠停業股東提案書│├──┼─────────────────────┤│三│被告許革非及民安公司與遠寶公司( 葉芳 如檢察│││官執行卷)首頁│├──┼─────────────────────┤│四│再審及非常上訴駁回,許革非入獄文件│├──┼─────────────────────┤│五│下游 商侯正雄 92上更(二)1有罪判決節本│├──┼─────────────────────┤│六│自訴人117298著作權執照│├──┼─────────────────────┤│七│100年11月27日自訴人購得改作物偽品說明書及│││解剖照片與對照表│├──┼─────────────────────┤│八│被告產銷目錄│├──┼─────────────────────┤│九│100年11月27日豐原分局偵查筆錄│├──┼─────────────────────┤│十│民安公司騙准27994及26537工程圖著作權遭撤│││銷文件│├──┼─────────────────────┤│十一│中高分檢91上聲議195命查書│├──┼─────────────────────┤│十二│竊盜案不起訴書│├──┼─────────────────────┤│十三│85上更(一)256判決附帶宣告沒收26537及│││27994工程圖及89台上1720判決│├──┼─────────────────────┤│十四│訊問筆錄│├──┼─────────────────────┤│十五│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報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