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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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秋鳳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秋鳳提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同額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江秋鳳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5萬元之保證金或同額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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