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祥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二審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63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8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3年1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民國103年1月15日始對販賣第一級毒品及施用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另案在監執行中,無在途期間可言)。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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