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 鍾廷聰 被上訴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 鍾廷聰 被上訴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