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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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自字第26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許革非 被告 胡宏亮
詹洪嬌 蔡雅純 陳銘堃 王進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具狀提起自訴,惟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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