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誠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㈡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並說明
何以每月汽車稅金、汽車強制險及保養費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元、1,000元?㈢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㈣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㈤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㈥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己、聲請人其父母 張記明 、 郭亞秀 100
年、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應提出張記明、郭亞秀全戶及渠等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仲騏